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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方式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所谓简并征期是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努力方向就是要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
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八)其他方式
除上述方式之外,还有自核自缴等税款征收方式。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
2.法定性。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3.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有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
4.公正性。税法规定了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而税务代理人作为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收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对税收日常征管工作的补充。
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二)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的确认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来进行,追究税收法律责任应以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税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按照处罚形式,它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言,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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