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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1.省级财政部门重点监督检查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不得行为;
3.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情况;
4.注册会计师的不得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得行为;
本节重点:
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具体包括内容;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重点;
3.每个层次的监督主体和对象。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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