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相信2014级考生已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出票
1.出票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013年会计职称报名已经结束,大家已经进入全面备考阶段了。如何提高学习效率,如何正确利用时间。中华会计网校论坛的广大学员分享了如何做到基础、强化、做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