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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票据责任

|0·2013-12-27 09:26: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票据责任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票据责任

  概念: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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