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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行政诉讼适用范围

|0·2013-12-25 09:18:5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行政诉讼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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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适用范围

  一、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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