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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行政复议的申请

|0·2013-12-25 09:13: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行政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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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解释】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2)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链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解释】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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