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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征税范围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境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
(2)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应税服务
(1)“应税服务”
(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解释】“非营业活动”: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