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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情况: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②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
(1)一般情况: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情况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转让无形资产
(1)一般情况: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情况: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