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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案例】外购已税卷烟贴商标、包装生产出售的卷烟,计算最终出售的卷烟的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不得扣除购进卷烟已纳消费税税额。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解释】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案例】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计算小汽车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不得扣除轮胎已纳消费税税额(“小汽车”没有扣税的规定,“小汽车”和“汽车轮胎”不属于同一税目)。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解释】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除外)。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2.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重要提示】: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