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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0·2013-10-12 08:50: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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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一)销售额的确定

  采用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均会涉及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解释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解释2】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则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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