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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