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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扣减进项税额

|0·2013-09-29 09:12: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扣减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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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应当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进货退出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需要扣减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1)直接计算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份外购一批涂料拟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5月份,甲企业将该批涂料中的50%用于自己办公室装修,甲企业5月份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100×50%×17%=8.5(万元)。

  (2)还原计算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往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已抵扣进项税),账面成本为87万元,甲企业8月份就该批农产品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87÷(1-13%)×13%=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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