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0·2013-09-26 08:47:21浏览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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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