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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银行汇票

|0·2013-09-24 08:49:4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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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汇票

  1.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相关链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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