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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付款
(1)提示付款的期限
【解释】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解释】“按期提示”是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之一。
(3)审查与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4)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3.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