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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1)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必须记载,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④可以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