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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委托收款

|0·2013-09-17 08:52: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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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

  1.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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