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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托收承付

|0·2013-09-17 08:51: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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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念

  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适用范围

  (1)前提: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主体: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

  ①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②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承付

  (1)期限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承付表示

  ①明示: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②默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6.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解释】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两种:(1)按照基础关系(购销合同),当事人有权拒付该款项;(2)按照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条件,当事人有权拒付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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