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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部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纸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管理工作。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无纸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并按全国统一要求组织考试工作。
第三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本地区的考务工作,安排本地区无纸化考试场地等。
第四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无纸化考试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系统“无纸化考试模块”、“无纸化考试答题模块”采用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本地区无纸化考试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 考场(点)应相对集中、安全、安静、光线充足;配备考试服务器、考试管理机等;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UPS等)、空调等。
第七条 各考场考试计算机数量应合理配置,预留5%左右备用机。
第八条 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严禁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
第九条 开考前12小时,各考点考务管理人员应对考场设备进行全面检测,保证所有设备运行正常。检测完毕,进行封场。
第十条 无纸化考试统一使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题(卷)库。
第十一条 每批次无纸化考试开考前1小时,考场(点)将电子试卷导入无纸化考试系统。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本地区考试相关信息和违纪处理情况,上报部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自动评分,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无纸化考试的其他事项,适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