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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难点解析:失业保险

|0·2013-09-12 08:50:1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难点解析: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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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概述

  1.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失业

  (1)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5.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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