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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集体合同

|0·2013-09-06 08:47: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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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订立

  (1)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企业职工一方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2)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3)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为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生效

  (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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