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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行政复议

|0·2013-09-02 09:43: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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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1.适用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2)可以要求一并审查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只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负担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行政复议机关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解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决定权都在行政机关处,申请人没有自主决定不执行的权利。

  5.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6.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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