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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概述: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解释】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与独任制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包括主动回避和经申请回避,即上述人员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相关链接1】(商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相关链接2】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3)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相关链接1】(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链接2】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例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4)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判决
①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②第二审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解释】应当注意到,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实行“专属管辖”的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4)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