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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一)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例题】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