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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稿酬所得

|0·2013-08-21 08:51: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稿酬所得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概念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2】考生应注意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3】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4】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

  【解释1】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20%×(1-30%)=14%。

  【解释2】稿酬所得没有“加成征税”的问题。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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