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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1.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5.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合计。(2013年新增)
6.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相关链接】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2011年判断题)
8.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二)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
(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2.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4)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其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②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
⑤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交通违章罚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保险业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4.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相关链接】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7.服务业
(1)代理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2012年单选题)
(4)旅游业
①旅游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8年单选题)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8.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0年单选题)
(3)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