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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兼营行为
(1)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1.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12年判断题)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