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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处理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教材例题】甲公司2×12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210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12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 100(210×10)
贷:发出商品 2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