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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0·2013-08-15 08:43: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例如,某基层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一则公示催告,公告甲银行网点承兑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公告期间为2008年3月1日-5月1日;4月3日,该网点突然收到异地乙银行网点发来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此时由于恰好在公示催告期间,甲银行网点不能对委托收款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只能根据法院的止付通知要求拒绝付款。

  (5)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

        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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