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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例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价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 000元。经约定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投入资本为2 340 000元,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会录:
借:固定资产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2 3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