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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概述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13年新增)
2.节假日的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加班费(2012年单选题)(P43)
(1)平时晚上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损失赔偿(P44)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0年单选题)
5.最低工资制度(P44)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