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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3)违反规定的责任
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处理:
(1)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