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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0·2013-07-08 09:18: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会计职称考试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二)掌握税款征收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

  (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

  (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

  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6.阻止出境。

  (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查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四节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责任种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按责任主体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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