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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池消费税等相关税费政策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中国税务出版社·2026-09-01 13:21:02浏览4 收藏2
摘要 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有《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等,财会行业从业者要重点关注。
增值税、电池消费税等相关税费政策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有《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等,财会行业从业者要重点关注。

官方通知详情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1)明确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2)明确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3)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政策要点:

(1)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1)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2)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3)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4)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附件1表名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6)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1)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①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②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③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④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⑤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⑥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⑦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⑧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6〕37号)

政策要点

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6.《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政策要点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单证应用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

(2)对促进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出了措施。一是鼓励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国际互认和标准化工作。二是鼓励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三是鼓励在电子单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四是加强电子单证领域标准制定工作,鼓励采用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互认共享,鼓励开展电子单证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五是鼓励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依法依规向境内外用户提供跨境业务服务。

(3)对规范电子单证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明确了要求。可靠性方面,一是鼓励通过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从事电子单证活动,从运行规则、保障存储数据完整性、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者使用该系统、软硬件安全性、运行稳定性、灾难恢复能力、审计情况、可靠性证明等方面明确了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评价因素。二是鼓励使用电子身份验证服务系统。三是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四是要求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业务流程,降低电子单证记载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信息不符的风险。安全性方面,一是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单证及系统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二是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要求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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