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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肇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肇庆新区财政金融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学习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设个人选修科目)。
(一)公需科目。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并公布。具体学习内容详见附件3。
(二)专业科目。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并公布。具体学习内容详见附件2。
三、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
(一)我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远程施教的方式进行学习。为确保“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ggfw.gdhrss.gov.cn/zjjyweb/。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的平稳进行和学时数据的准确完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和“省继续教育系统”分别建立个人账号,并确保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1.省会计信息平台账号。登陆“省会计信息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个人账号。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使用信息采集账号,无需另行注册。尚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使用信息采集的账号登录。如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可添加QQ:2970994292,3234381996或致电:18126828656(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进行咨询。
2.省继续教育系统账号。登陆“省继续教育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已在该系统中注册账号的,使用原账号即可。如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可致电:020-29817536、020-29064758进行咨询。
(二)公需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统一登陆“省会计信息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进行学习,在线完成年度培训。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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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统一登陆“省会计信息平台”,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施教机构进行学习,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费用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支付给施教机构。如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施教机构咨询。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认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实行登记管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不少于30学分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二)专业科目。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习任务后,学分登记和认定详见附件1。2021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三)数据对接和证书打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不少于90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该系统自助打印,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对接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推广和释疑解惑,及时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传达学分管理和数据对接的有关要求,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三)各地在学分登记和数据信息管理对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反映。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3.关于发布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肇庆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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