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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已经发出,但不能确认收入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如已发出商品被客户退回,应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2)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适用税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涉及手续费的(买受托方代销服务)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 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不承担保销责任,没有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至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 0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13 000元,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货款尚未结算,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600元。2019年7月10日,收到乙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货款,存入银行。
(1)2019年6月3日(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2)2019年6月30日(收到清单)
借:应收账款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发出商品 70 000
借:销售费用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收账款 10 600
(3)2019年7月10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2 400
贷:应收账款 102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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