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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习题:第三章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环球网校·2021-01-07 16:33:31浏览15 收藏3
摘要 2021年初级会计基础学习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习题:第三章票据权利丧失补救”在这个需要打好基础的阶段,希望同学们以习题再次巩固知识点,具体经济法基础票据相关习题如下

编辑推荐: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各章节考点精讲及习题汇总

考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考点:票据权利时效

【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B.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答案】AD

【解析】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D.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2)选项B,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3)选项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才会丧失。(4)选项D,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才会丧失。

考点:票据责任

【多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10 日

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 10 日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起 10 日

【答案】CD

【解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

【单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C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选项A 错误;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故选项B错误;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因此选项D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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