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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申请转考
(一)下列考生,可以向报名所在地财政局申请延期至下年参加考试,并免收相应的报名考试费用。
1.孕妇或产妇。考生申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孕妇)或婴儿出生证明(产妇,起始时间5月);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2.因疫情滞留境外。考生申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境行程、单位证明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各地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并受理。
(二)因当年毕业离开学校所在地的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财政局申请转考,不再收取相关报名考试费用。考生申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或相关工作证明。
延期和转考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0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财政局可开设现场办理窗口,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报名状态查询”,核实考生相关信息。对上述考生的申请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考试成绩一律作废,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纪违规处理。
各地财政局于2020年7月17日前将延期和转考申请汇总表上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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