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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第一节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环球网校·2019-11-28 10:27:06浏览107 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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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第一节适用法的效力原则”无论如何,基本功很重要,希望考生在基础阶段一定要学牢固,以下文章分享第一章法的原则内容,供学习。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具体包括:

1.宪法至上原则

2.法律高于法规原则

3.法规高于规章原则

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二)特别法和新法优先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变通规定优先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定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四)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难点】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第一节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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