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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由直接上级监交)
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包括: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4.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新账,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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