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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1.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
2.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3.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三个负责人两个经办人,3+2签署意见
(1)纸质档案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员
(2)电子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未结清、未了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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