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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环球网校·2019-09-26 10:12:09浏览56 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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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本文分享第三章支付结算知识点,本知识点不难理解,小编重点给大家归纳一下,供学习,越早备考越好。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5.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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