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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二、公示催告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2.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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