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二节停工留薪期待遇

环球网校·2019-08-26 11:12:51浏览41 收藏8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二节停工留薪期待遇”本文分享工伤保险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资待遇“不变”;

(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本人工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高于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

计划报考考生是否了解什么时候进行初级会计职称报名,为了方便考生及时获取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信息,环球网校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通知。请及时预约,到时让您不再错过报名!

以上内容是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二节停工留薪期待遇,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请点击“免费下载”按钮下载!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