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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一节劳动仲裁裁决

环球网校·2019-08-22 09:25:38浏览35 收藏7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一节劳动仲裁裁决”本文分享劳动仲裁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裁决

一、原则

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的金额事项、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 1】裁决涉及“数项”,单项数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注意 2】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注意 3】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三、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四、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

五、执行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不需提供担保):

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等案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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