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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一节劳动仲裁机构及参加人

环球网校·2019-08-21 10:37:55浏览59 收藏5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一节劳动仲裁机构及参加人”本文分享劳动仲裁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

1、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收费、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基本规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不收费

3、参加人

(1)当事人

一般情况: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个人承包经营: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 5 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法定代理: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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