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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一节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环球网校·2019-08-19 09:27:45浏览43 收藏17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第一节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文分享劳动合同的终止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享受社保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默认情形);不需要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需要补偿金

二、一方不再存在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不需要补偿金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要补偿金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要补偿金

三、不得终止(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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