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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环球网校·2019-08-08 09:01:28浏览32 收藏9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本文分享税务行政复议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申请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必经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1)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2)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3)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复议

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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