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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我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通知。
二、继续教育形式
2019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组织实施
(一)网络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网址为:http://jxjy.zjczt.gov.cn/;
(二)面授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为: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认定的面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市本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继续教育由绍兴市财税干部教育管理中心承办)。
2.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在培测实施前10日内报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通过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http://jxjy.zjczt.gov.cn)补修。
五、市本级面授机构
1.绍兴市财税干部教育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8058188; 88058138)。
2.绍兴市中兴财经专修学校(联系电话:85126169)。
六、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72学分,公需科目18学分(面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址为http://rsj.sx.gov.cn/col/col1488655/index.html)。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面授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天折算为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七、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3.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市、区(县市)财政局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在当年12月20日前,通过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办理继续教育抵免申报。
八、培训时间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网络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面授培训工作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九、工作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每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正确处理好参加教育与工作、生活的关系,认真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各单位应积极督促、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具有实效性的教育产品,并安排较高素质的师资力量为学员教学服务,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提高学员到课率,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努力使每位学员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中静心学习,确保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学有实效;同时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信息记载、备案工作,确保每位学员继续教育信息的完整、及时、准确。
3.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继续教育培训的后续监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不定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和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学时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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