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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六章第七节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

环球网校·2019-07-31 09:13:37浏览40 收藏4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七节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本文分享资源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注意】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注意】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1、煤炭

将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将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精矿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时,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

3、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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