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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注意】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注意】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1、煤炭
将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将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精矿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时,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
3、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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